2.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為門牌青年路122號房屋之基地。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內,應買人應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7.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有優先承 買權,惟聲明優先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 件。六、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
8.
依系爭土地謄本所載,其上有1棟同段419建號建物坐落,請應買人自行查 證。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 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請應買 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