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查封之編號1至6,9至14建物全部打通規劃為亞帝飯店房間,目前 為停水、停電狀態,現場並遺留大量飯店物品(床、電視、桌椅及衣櫃等),於地下2樓有12個停 車位。亞帝飯店之特別代理人在場亦稱:亞帝飯店長期使用9樓至12樓及地下2樓停車位,其建 物內之所有設備皆為亞帝飯店所有。另據查封之編號
3.
8建 物目前由第三人居住使用。又依鑑價報告記載,查封之編號1至3建物為第九層合併做為飯店使 用;編號4至6建物為第十一層合併做為飯店使用;編號
4.
8建物打通作為住宅使用,僅有編號7 建物有獨立出入口,編號8建物無獨立出入口,有漏水現象,目前為第三人無償借住中;編號9 至11建物為第十層合併做為飯店使用;編號12至14建物為第十二層合併做為飯店使用。應買人 應自行查證,拍定後均不點交。
6.
本件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土地共有人就土地無優先承買權。六、查封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 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又該增建部份若遭臺南市政府認定係違章建 築物而遭拆除,拍定人應自行負責,與本院權責無關。
7.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如: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土地掩埋廢棄 物、受污染等)請求撤銷拍定。
8.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9.
拍定 (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 (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 (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