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建物現由債務人自用,521-54地號土地係本件拍賣建物坐落土地,520-
4.
5 21-57地號土地均供做道路使用,部分為花台。惟實際使用情形,應買人及投標人應自行查證。 拍定後點交。
9.
集(居)合式住宅:基地、公共設施(含道路)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六、本件拍賣建物,其中5750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分,可 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另增建部分如遭主 管機關認定屬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又增建建物之實際面積及坐落位置 可能因測量方法而有誤差,拍定人不得以增建建物面積之增減或位置偏移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 拍定,應買人請特別注意。
10.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 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