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1年3月17日、3月23日假扣押查封時,據大樓管理員稱,房屋出租予他 人,有停車位編號:
3.
30號。嗣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履勘時,經債權人代理人導往至現場, 據大樓管理員稱,房屋(含車位)現出租於予第三人,不清楚債務人何時起未居住於此,債務人 至少積欠113年度下半年之管理費,一期六個月共10萬元,惟債權人代理人表示先前詢問,管理 員係表示債務人從未繳納過管理費;另請管理員帶領至編號1房屋(一樓一戶),因鎖匠均表示需 破壞門鎖始得開啟,又不動產鑑價人員表示從外觀看起來似無增建,且債權人代理人表示無庸 入內,故本件未入內查看實際現況,請投標人注意。另依舜之觀大樓管理委員會113年11月8日 函所載,拍賣房屋自110年12月21日起為第三人劉0進向債務人承租使用,依所提出經公證租約 所載,租賃範圍除拍賣房屋外,亦含停車位B1-
4.
B1-30,租賃期間自110年12月21日起至116 年12月20日止,如租賃期間屆滿時,甲方(債務人)對乙方(承租人)仍有債務尚未完全清償,則 本租約轉為不定期契約,抵銷至債務完全消滅時,每月租金20,000元,雙方同意預先抵銷60個 月之租金,管理費由出租人負擔,另截止回函日債務人尚欠2期(110年1月至12月為期1年)管理 費共計202,800元。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8.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塗銷。
9.
依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編號1土地使用分區屬「虎住一」虎尾寮第一種住宅區,「虎住 一」屬應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就上開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相 關法令、法規之限制,及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及管制規定等是否於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請 投標人自行查明。 六、拍賣之不動產為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區分所有建物,其基地、公共設施及道路用地之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10.
拍賣之建物因無法入內,有無增建不明。其中如有增建部份,係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另可否辦 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而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 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又增建部分是否有占用鄰地之情形,投標人應自 行查明。另增建部分如無權占用鄰地或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 之風險。
11.
依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嚴重漏 水、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人自 行查證。
12.
本件拍賣標的依建物謄本上記載,有二停車位,編號
13.
30號,惟是否確有停車位使用 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14.
本件依管理員及管委會表示債務人至少積欠管理費202,800元(110年1月至12月為期1年)、1 0萬元(113年度下半年),一期六個月共10萬元,惟實際積欠管理費若干元及買受後是否繼受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