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編號1土地部分為空地,部分上可能有建物(長興街90巷旁,門牌號碼可能為長興街94號)之後方占用,須經鑑界始能確定,編號2土地為空地,編號3土地上有門牌號碼:「臺南市仁德區長興四街100號」之建物占用。另據鑑價報告記載,拍賣土地為裡地,編號1土地現況為空地及道路,編號2土地現況為空地,編號3土地上有建物。上開建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均不點交。
                                            
                                         
                                        
                                            
                                                6.
                                            
                                            
                                                係拍賣應有部份,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聲明優先承買時,須就其所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其餘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8.
                                            
                                            
                                                3建物所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基地坐落部分有優先承買權。惟聲明優先承買時,應併同提出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且上開建物所有權人是否有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六、依不動產謄本記載,有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請應買人注意。
                                            
                                         
                                        
                                            
                                                9.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0.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後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2.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有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4.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