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債務人顏世欽稱:系爭建物現由其與家人居住使用。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按 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
6.
依民法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 承買之權,惟須就全部標的一併承買,如有二人以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7.
編號2建物為編號1建物之附屬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部份,可否辦理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如有違反建築法規 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且其實際面積及坐落位置可能 因測量方法而有誤差,應買人請特別注意並自行查證,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之增減或位置偏移請 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六、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 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