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拍賣之土地現有國民路217巷17號建物佔用、鐵捲 門圍住。上開建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 法律關係,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4.
土地上之建物所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基地坐落部分有優先承 買權。惟聲明優先承買時,應併同提出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 件;且上開建物所有權人是否有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自 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5.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