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標的土地上有一棟兩層鐵皮磚造房屋坐落。嗣於民國114年2月5日履勘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 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標的土地上有一混擬土建 及二樓鐵皮建之建物坐落,門牌號碼為仁和路227號,住戶即債務人配偶稱該建 物為債務人興建使用。另依債權人113年12月24日陳報狀所載,依前次執行現 勘,標的土地上有建物坐落,部分土地上有一水塔,無種植作物,暫查無出租 或出借第三人使用等情形,債權人即地上權人未在標的土地上建築房屋。又據 鑑價報告所載,拍賣土地為都市計畫住宅區,土地上有鐵皮建物坐落、部分水 泥空地,惟實際使用情形及建物坐落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6.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塗銷;有地上權設定,拍定後 不塗銷。
7.
依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拍賣土地使用分區屬「住五」第五種住宅區。就 上開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相關法令、法規之限 制,及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及管制規定等是否於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請投 標人自行查明。 六、本件僅拍賣土地,其上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經查,門牌台南市東區仁和 路227號房屋納稅義務人為債務人之女,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查明法律關係及 有無民法第425條之
8.
第838條之1及第876條等規定適用),建物占有權源不 明,投標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9.
本件拍賣之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 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 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 判決為準。
10.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占有使用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 基金、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 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11.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 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2.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3.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
14.
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股別、票匭號碼是否正 確。若投標書未投入法院指定之票匭,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