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編號2土地為空地,據債務人在場陳稱,系爭建物係債務人自住。另據前案鑑價報告所示,系爭建物係債務人自住,且無停車位,編號2土地為系爭建物後方之共用機車停車空間,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第一拍價格參酌前案(112年度司執字第45432號)特別減價拍賣底價。
3.
本件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土地共有人就土地無優先承買權,惟建物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連同土地一併承買。六、拍賣建物是否欠繳管理費,拍定人是否須承擔前手欠繳之管理費,或債務人就拍賣不動產是否因使用、管理或其他情形生有負擔,均與本公司及法院權責無涉,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注意。
4.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5.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6.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7.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