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債權人及債務人均陳稱係債務人使用,惟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債務人並無特定占有部分,分管不明,拍定後不 點交,請應買人注意。
3.
本件拍賣標的暫編330建號係50建號建物之增建,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 與本院權責無關,且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後亦有被拆除之危險,並不 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土地與建物合併拍賣,優先承買人主張優先承買權者,應連同 建物一併承買,不得異議;且若是公同共有之共有人需全體一同行使或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 惟若本件土地與建物之共有人不同,若均主張優先成買時,本於土地法第104條,使土地及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合而 為一之立法精神,基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應以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為主,請應買人注意。惟若共有人之 一於拍賣期日到場應買並拍定,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若有優先承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執事項,需另訴 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由債務人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到場者,由司法事務官指定之。另於賣得價金足以清償本件債權總 額及執行費用時,其餘標別即停止拍賣;如已拍定,仍得於分配精算後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