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債權人及債務人均陳稱係債務人使用,惟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債務人並無特定占有部分,分 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
3.
本件拍賣標的暫編330建號係50建號建物之增建,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 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且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 登記,日後亦有被拆除之危險,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土地與建物合併拍賣,優先承買人主張優先 承買權者,應連同建物一併承買,不得異議;且若是公同共有之共有人需全體一同行使或得其 他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惟若本件土地與建物之共有人不同,若均主張優先成買 時,本於土地法第104條,使土地及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合而為一之立法精神,基地共有人無優先 承買權,應以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為主,請應買人注意。惟若共有人之一於拍賣期日到場 應買並拍定,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若有優先承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執事項,需另訴 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4.
50建號建物謄本建物標示部登記事項記載:「主要建材:竹造」,惟建物外觀有整修(含屋 頂加蓋鐵皮及牆壁混凝土補強等),可能原建物有一部或全滅失之虞,拍定後不得主張瑕疵擔保 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
5.
本件由債務人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到場者,由司法事務官指定之。另於賣得價金足 以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其餘標別即停止拍賣;如已拍定,仍得於分配精算後撤銷 拍定,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