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拍賣土地無他項權利設定,限制登記事項於拍定後塗銷。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都市計畫內道路用地,應受土地法第93條規定「依都市計畫已公布為道路或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得為保留征收,並限制其建築。但臨時性質之建築,不在此限。」之限制。
7.
據查封筆錄地政人員稱及鑑價報告所載,查封時債務人未在場,927─1地號土地上為光明路139號之店面。土地上建物均非拍賣範圍,建物使用土地權源不明,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六、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間占有使用狀況及有無分管契約不明,債務人未現實占有,拍定後不點交。
8.
本件拍賣標的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或有其他法定優先承買權者,有優先承買權,其次序先於土地共有人,建物所有權人如主張並行使優先承買權,應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向法院民事庭提起訴訟解決,並向本公司或法院陳報,逾期不為,法院即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如已起訴,即待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9.
拍賣土地查封時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