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3年7月19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拍賣建物為債務人廖繼宏之兄居住使用,增建部分經測量暫編定為
3.
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法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5.
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六、
6.
4008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7.
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本標土地為第二種住宅區。
8.
本件上述不動產第三人占用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院漢民執113司執善字第72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