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第一之四種住宅區。六、據查封筆錄、執行勘測筆錄及鑑價報告所載,地政人員稱土地1係社區走道,土地3為車 道,查封時債務人泓勳投資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在場,陳稱該建物為其居住使用,惟勘 測時債務人不在場,屋內堆放電器雜物,無法認定為何人所有,拍定後不點交。
8.
建物2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 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9.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規定,拍賣不動產之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投標人於投標前實際前往標的物所在地察看並探訪其現況,慎重決定是否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