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2土地為水溝旁,編號3土地為水塭,編號4土地部分為空地,部分上有太陽能板,編號5~9土地為道路,編號10土地為雜草空地;另據鑑價報告書所示,編號
3.
2土地為田埂,編號3土地與鄰地合併作為魚塭使用,編號4土地為裡地,現為太陽能光電場域,僅能經由灌溉溝渠步行,編號5土地部分為圍牆,部分為空地,編號6~9土地現作為道路使用,編號10土地上有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占用,上開建物及地上物占有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本件拍賣範圍,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4.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伍拾捌萬伍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5.
編號4土地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6.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不動產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不動產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六、編號
7.
4土地之占用人(除債務人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且優先於土地共有人。
8.
編號10土地據土地謄本上記載欠繳複丈費431元、登記費5元、書狀費,繳清後發狀,請應買人注意。
9.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本公司及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應買人於投標前應先自行查明拍賣標的有無瑕疵,審慎投標。
10.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11.
本件拍賣不動產於地價稅、房屋稅之課稅基準日當日前拍定(或承受或應買)者,該不動產當期暨之後課徵之上開稅捐應由買受人負擔,買受人不得以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核發在後而拒絕負擔。
12.
公司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