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90年1月10日假扣押查封時,據指界人員稱:
3.
227地號上有未保存登記 之古厝,又114年6月6日本案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226地號現為空 地、雜樹、溪、部分道路,227地號現上有一三合院(門牌:樹林102號)、空 地、溪、部分道路;另據鑑價報告記載:本案標的兩筆土地相連,現況有多筆 建物坐落,另有部分為排水溝渠及道路使用。又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且前述地上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 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 後均不點交。
7.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 應就本次合併拍賣之全部土地一併承買,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8.
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 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又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拍定人或承受 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 行查明,審慎投標。
9.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