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法院 114意67968

臺南市七股區三聖段1047-5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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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9/14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10/14 週二 下午 02: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222
保證金:
44.4
總坪數:
405.4
坪單價:
0.5萬/坪
持分地坪:
405.4 坪
總現值:
126 萬
拍後增值:
-96 萬
使用分區/類別:
一般農業區 農牧用地
施惠薰
施惠薰
法拍專員
經紀業:雄信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北高雄
地 址:高雄市鼓山區裕誠路2196號1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2)
1.
臺南市 七股區 三聖段 1047-5地號,面積 700.3 m2,持分 1/1,116 萬
(一般農業區 農牧用地)
2.
臺南市 七股區 三聖段 1049-3地號,面積 639.7 m2,持分 1/1,106 萬
(一般農業區 農牧用地)
法院筆錄 (5)
2.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編號
3.
2土地上有門牌三股105-1號房屋坐落,部 分為農地。另據鑑價報告稱:拍賣土地極狹長,且與間隔鄰地合併使用。占有 之法律關係不明,地上物不在拍賣範圍內,應買人應自行查證,拍定後不影響 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7.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有優先承 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全部土地一併承買,且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 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
8.
土地占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有優先承買權,惟聲明優先 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又承租人須就承 租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買 受其餘未承租部分。 六、本件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 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農業發展 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 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前條例第34 條規定之私法人,請提出經主管機關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 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 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 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請應買 人注意。
土地增值 (2)
1.
臺南市 七股區 三聖段 1047-5地號
700.3 m2 × (1/1) × 940 元 - 116 萬元
= -50.2萬元
2.
臺南市 七股區 三聖段 1049-3地號
639.7 m2 × (1/1) × 940 元 - 106 萬元
= -45.9萬元
鄰近待拍
2025/9/30
3拍 點交
1,169.2 坪 / 502.2 萬
2025/9/30
3拍 點交
836.2 坪 / 364.5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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