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該地無路可達,依航照圖顯示為雜 林,其上似有一座風水占用,以上情形本院不為實體判斷及測量,投標人應自 行查明。前開建物、地上物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非屬本件拍賣範圍,其土地 與建物、地上物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本件僅拍賣 應有部分,且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 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標的物按甲、乙標別順序拍賣,除債務人於拍定前指定外,如其中一 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 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 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依職權選擇撤銷超額標別之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