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4.2.19現場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所指,通往本件6筆土地之道路有鐵門阻 擋,無法進入查看,依航照圖所示,均為雜林,實際範圍須以實測為準。
2.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證土地實際範圍及使用現況,本處不負責鑑界或複 丈,亦不代為處理通行權限、占有使用關係事宜,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土地現 況與公告所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
3.
本件依現況點交,但因無法進入現場查看,如土地上有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占用(均非屬本件拍賣範圍),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行解決,本處 不代為處理,拍定後不予點交。
6.
本件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 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 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 六、分甲、乙、丙、丁、戊、己六標,分別標價,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標別 拍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增值稅、房地稅及執行債權者,其他標別即停止 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如有二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清償執行 費用、增值稅、房地稅及執行債權者,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價格相同 時,則保留前順序之標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