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4.2.19現場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所指,通往本件6筆土地之道路有鐵門阻 擋,無法進入查看,依航照圖所示,均為雜林,實際範圍須以實測為準。依謄 本所示,土地上有登記建物1棟,該建物非屬本件拍賣範圍且佔有使用之法律關 係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佔有人協商解決佔有使用之法律關係,本院不代為處 理。
2.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證土地實際範圍及使用現況,本處不負責鑑界或複 丈,亦不代為處理通行權限、占有使用關係事宜,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土地現 況與公告所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
3.
因地上登記建物之占有使用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 有優先購買權。惟有無優先承買權倘有爭執,非本處形式審查所能認定者,應 以將來確認優先承買權之實體訴訟之認定為準。 六、本件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 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 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
7.
分甲、乙、丙、丁、戊、己六標,分別標價,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標別 拍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增值稅、房地稅及執行債權者,其他標別即停止 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如有二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清償執行 費用、增值稅、房地稅及執行債權者,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價格相同 時,則保留前順序之標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