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3年11月7日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指稱:查封之南庄鄉北獅里興段獅頭驛小段7─2地號土地上坐落數棟建物。
2.
依本件鑑價報告內容所載,查封土地現況建物坐落。
3.
本件拍賣不含土地上坐落之建物、地上物等,土地占有使用情形及有無分管約定均不明,請應買人查明、注意,危險自行負擔。
5.
拍賣土地所有權係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人無優先承買權。
6.
本件拍賣土地上如有建物,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承租人得提出租約就該土地主張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與承租人均主張優先承買權時,為維護建築物之經濟價值並簡化法律關係,以承租人為優先。六、拍賣土地有設定地上權,拍定後不塗銷。若地上權人於基地上為房屋之建築者,有土地法第104條優先承買規定之適用。又若地上權人與共有人均主張優先承買時,以地上權人為優先。
7.
本件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如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法院或本公司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又若得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8.
如其中一標之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及費用,其餘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又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