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拍賣土地據地政人員表示部分供道路使用,部分有建物占用,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又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協議不明,拍定後不點交,不動產使用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另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4.
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六、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6.
依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3年9月9日中市都建字第1130203251號函,659地號土地領有69年6813號、70年4573號及70年4574號三筆建照執照,惟實際範圍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