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農業區。六、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所載,查封時相對人之一家屬在場,陳稱拍賣建物由相對人之一及 其家屬占有使用,且該建物二樓靠近陽台之房間下雨時會滲水,一樓天花板油漆脫落,而 本件建物是否有上開重大瑕疵足以影響交易,仍應由應買人自行查證、評估。拍定後點 交。
4.
附表編號2之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且占用鄰地15.18平方公尺,拍定後 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 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5.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規定,拍賣不動產之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投標人於投標前實際前往標的物所在地察看並探訪其現況,慎重決定是否應買。
6.
本件執行程序之執行名義為分割共有物確定判決,聲請人及相對人均為該不動產之共有 人,均得應買並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或承受者,以抽籤定之。惟如共有 人優先承買,須就全部標的一併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