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分別標價,按標別拍賣。如其中部分拍定之價金,於扣除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執行費用後,已足清償債權時,其餘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其拍定。
6.
1066地號土地上有部分空地、部分建物(未見門牌號碼),占用權源不明,且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建物與占用土地間之法律關係應由應買人自行查明。台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來函表示1066地號土地之部分土地屬68年1201號建築執照內之法定空地範圍,部分土地屬前開執照內未計入基地面積計算之保留地。
7.
1066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範圍內之第四種住宅區。六、本標別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8.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6─2條規定者及土地共有人,均有優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