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抵押權及限制登記事項於拍定後塗銷。土地使用分區為農業區。
7.
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所載,查封時債務人在場,表示建物係由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建物經本院函詢主管機關,尚無非自然死亡之相驗紀錄、自民國95年 救護指揮派遣系統建置起尚無火災報案紀錄,至地震受創、輻射屋、海砂屋則無資料等情 事,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留意有無上開影響交易情事。拍定後點交。六、本件執行土地除坐落本件執行建物外,尚有清水區裕嘉段38號建物合法坐落,另部分坐落 一未保存登記建物(兩層樓鐵皮屋,現作為工廠使用),惟其占用土地使用權源不明,不 動產使用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另未保存登記建物(鐵皮屋)及清水區裕嘉段38號建 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
8.
拍賣編號297建物為編號39建物之增建, 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 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部分有占用鄰地,惟占用鄰地 之法律關係不明,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或無合法占用鄰地之法律權源,拍定 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