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679地號土地為雜草、雜木。據債權人代理人稱:為共有人使 用,無出租、無分管契約。經通知債務人其未表示意見,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 人注意查明。
8.
627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內 部分道路用地、部分人行步道用地;617-
9.
626-1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內 道路用地;629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內商業區;630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內市場 用地。
12.
679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 交。
16.
679地號土地設有抵押權,拍定後塗銷之。 六、
19.
679地號土地之共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土地 法第34-1條第4項)。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他 共有人均主張或多人主張優先購買時,其優先購買之部分按各主張優先購買人 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
22.
679地號土地為合併拍賣,優先購買權人主張優先購買 時,需以同一條件就本標之所有標的一併購買。如共有人因主張優先購買致土 地與建物異其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又如就優先購買權之存 否有爭議時,應以實體判決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