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113年度8月16日現場查封時,無人在場,經會同鎖匠及員警至現場,開鎖後進入系 封房屋。系封房屋位於「新加坡」社區,無管委會。屋內生活設施及水電齊全,客廳堆積大量 衣物及雜物,客廳放置本院執行鑑價之公文。債權人代理人稱:「系封房屋無增改建情形,無 分管之停車位。」。另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於113年10月17日派院至系封房屋查訪,在場人 王○芳稱:「與債務人為夫妻關係,系封房屋現由其居住使用中。」。另據地政人員指界稱: 「61-1地號位於社區邊坡,為雜草地;75地號位於基金三路53-5號前方之社區道路;80地號位 於基金三路61-6號前方之社區道路;86地號位於基金三路57-6號前方之社區道路」。據估價報 告記載系封房屋室內現況邊間房間上有壁癌。
4.
設定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新台幣203萬元、第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新台幣150萬,第 三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新台幣360萬,拍定後抵押權登記塗銷。
5.
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公寓大廈之管理費,並自行查明有無民法第826條之1第3 項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