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14年3月24日指界時陳稱本件650-1地號土地現為旗山溪溪 底,650-
9.
650-26 及650-32地號土地現均為部分空地、部分雜草地,706-1及706-2地號土地現均 部分種植香蕉樹、部分為雜樹林,706-3及706-4地號土地現均部分為雜草雜 樹、部分為大排水溝,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19.
650 -26及650-32地號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 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 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 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人, 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 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六、本件706-
21.
706-3及706-4地號土地均為林地,移轉時應依土地法 第17條規定辦理。
22.
若有土地法第107條規定之承租人,則該承租人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符 合請檢具相關文件,向本院主張優先承買。
23.
本件土地均未經鑑界,拍定後均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
24.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