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14年3月24日指界時陳稱本件650-1地號土地現為旗山溪溪底,650-
9.
650-26及650-32地號土地現均為部分 空地、部分雜草地,706-1及706-2地號土地現均部分種植香蕉樹、部分為雜樹林,706-3及70 6-4地號土地現均部分為雜草雜樹、部分為大排水溝,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 明。
19.
650-26及650-32 地號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 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 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 係屬第33條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 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六、本件706-
21.
706-3及706-4地號土地均為林地,移轉時應依土地法第17條規定辦 理。
22.
若有土地法第107條規定之承租人,則該承租人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符合請檢具相關 文件,向本院主張優先承買。
23.
本件土地均未經鑑界,拍定後均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
24.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 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25.
如有多數人表示願買受者,以最先向本院表示者為優先,如不能分別先後者,以抽籤 定其得買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