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於民國114年3月6日現場執行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編號
3.
2土地上有一建物即高雄市杉林區合森巷135之2號,部分為空地、椰子樹;編號
4.
4土地相鄰,其上有三合院式建築即高雄市杉林區合森巷135號,部分為空地;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9.
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又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10.
本件土地上均有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之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判決為準。
11.
依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旗山地政事務所114年2月7日函所示,本件編號
12.
4土地上雖有農舍坐落,惟此2筆土地均屬丙種建築用地,非屬農業發展條例(下稱農發條例)第3條第1項第10款所稱之農業用地,故無農發條例第18條第4項之適用,農舍所有權人無優先承買權。
13.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4.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5.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之價金扣除土地增值稅後足敷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請投標人注意。
17.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