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於查封時經地政人員到場指界並稱,土地上有鐵皮屋數間。 
                                            
                                         
                                        
                                            
                                                3.
                                            
                                            
                                                又據鑑價報告所載,土地上有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4.
                                            
                                            
                                                惟就本標拍賣土地之實際使用現況為何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仍請投 標人或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之。 
                                            
                                         
                                        
                                            
                                                5.
                                            
                                            
                                                本件丁標拍賣範圍僅只有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其上若有建物、地上物 (包含墳墓)、工作物、農作物或定著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土地 共有人間有無訂立分管協議不明,倘拍定後,土地與建物、地上物、工作物、 農作物或定著物等間之各項法律權利義務關係(含占用權源)等,均由拍定人 自行處理,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注意。 
                                            
                                         
                                        
                                            
                                                6.
                                            
                                            
                                                本件丁標係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8.
                                            
                                            
                                                本件土地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 規定者,亦有優先承買權,惟建物所有權人需提出相關資料到證明其符合該優 購之資格。惟上開優先承買權人是否有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 規定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 決為準。 
                                            
                                         
                                        
                                            
                                                9.
                                            
                                            
                                                本件不動產共分甲、乙、丙、丁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 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 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10.
                                            
                                            
                                                本件丁標土地依照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 設施用地)證明書所載,使用分區為為住三-1住宅區,該筆土地之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之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請應買人或投標 人自行查明,又該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是否於本院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 等,為主管機關之權責,亦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另土地相 關形狀、臨路情形、坡度等情亦請投標人自行持地籍圖至現場確認。均請應買 人或投標人自行注意之。 六、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 
                                            
                                         
                                        
                                            
                                                11.
                                            
                                            
                                                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12.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3.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4.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 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查證並注意之。
                                            
                                         
                                        
                                            
                                                15.
                                            
                                            
                                                本件定於民國114年9月30日上午10時30分進行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 賣。投標單請投入第1至4號標匭內。方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