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於查封時經地政人員到場指界並稱,土地上有鐵皮屋數間。
3.
又據鑑價報告所載,土地上有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4.
惟就本標拍賣土地之實際使用現況為何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仍請投 標人或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之。
5.
本件丁標拍賣範圍僅只有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其上若有建物、地上物 (包含墳墓)、工作物、農作物或定著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土地 共有人間有無訂立分管協議不明,倘拍定後,土地與建物、地上物、工作物、 農作物或定著物等間之各項法律權利義務關係(含占用權源)等,均由拍定人 自行處理,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注意。
6.
本件丁標係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9.
本件土地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 規定者,亦有優先承買權,惟建物所有權人需提出相關資料到證明其符合該優 購之資格。惟上開優先承買權人是否有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 規定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 決為準。
12.
本件丁標土地依照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 設施用地)證明書所載,使用分區為為住三-1住宅區,該筆土地之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之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請應買人或投標 人自行查明,又該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是否於本院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 等,為主管機關之權責,亦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另土地相 關形狀、臨路情形、坡度等情亦請投標人自行持地籍圖至現場確認。均請應買 人或投標人自行注意之。 六、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
13.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或應買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4.
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