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於查封時經地政人員到場指界並稱,土地相連,未臨路,均為雜樹,農田 (現種植紅蔥頭),另有墳墓數座散落於各地號上。 
                                            
                                         
                                        
                                            
                                                3.
                                            
                                            
                                                又據鑑價報告所載,土地上有農作物、雜樹林、墳墓等。 
                                            
                                         
                                        
                                            
                                                4.
                                            
                                            
                                                本件乙標拍賣範圍僅只有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其上若有建物、地上物 (包含墳墓)、工作物、農作物或定著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土地 共有人間有無訂立分管協議不明,倘拍定後,土地與建物、地上物、工作物、 農作物或定著物等間之各項法律權利義務關係(含占用權源)等,均由拍定人 自行處理,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注意。 
                                            
                                         
                                        
                                            
                                                5.
                                            
                                            
                                                本件乙標係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8.
                                            
                                            
                                                土地租用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 條之1第1項規定, 亦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惟承租人需提出相關資料到證明其符合該優購之資 格。 
                                            
                                         
                                        
                                            
                                                9.
                                            
                                            
                                                又倘公同共有人欲主張優先承買權者,需以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名義為之, 或提出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之證明資料。
                                            
                                         
                                        
                                            
                                                10.
                                            
                                            
                                                若其中一筆或數筆土地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後,拍定人或承受 人就剩餘之未行使優先承買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11.
                                            
                                            
                                                本件乙標土地依照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 設施用地)證明書所載,使用分區為均為農業區,該三筆土地之使用分區、使 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之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請應買人或投標人 自行查明,又該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是否於本院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等, 為主管機關之權責,亦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另土地相關形 狀、臨路情形、坡度等情亦請投標人自行持地籍圖至現場確認。均請應買人或 投標人自行注意之。 六、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 
                                            
                                         
                                        
                                            
                                                12.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或應買人對 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