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於查封時經地政人員到場指界並稱,土地相連,未臨路,均為雜樹,農田 (現種植紅蔥頭),另有墳墓數座散落於各地號上。
3.
又據鑑價報告所載,土地上有農作物、雜樹林、墳墓等。
4.
本件乙標拍賣範圍僅只有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其上若有建物、地上物 (包含墳墓)、工作物、農作物或定著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土地 共有人間有無訂立分管協議不明,倘拍定後,土地與建物、地上物、工作物、 農作物或定著物等間之各項法律權利義務關係(含占用權源)等,均由拍定人 自行處理,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注意。
5.
本件乙標係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8.
土地租用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 條之1第1項規定, 亦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惟承租人需提出相關資料到證明其符合該優購之資 格。
9.
若其中一筆或數筆土地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後,拍定人或承受 人就剩餘之未行使優先承買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13.
本件乙標土地依照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 設施用地)證明書所載,使用分區為均為農業區,該三筆土地之使用分區、使 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之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請應買人或投標人 自行查明,又該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是否於本院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等, 為主管機關之權責,亦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另土地相關形 狀、臨路情形、坡度等情亦請投標人自行持地籍圖至現場確認。均請應買人或 投標人自行注意之。 六、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
14.
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