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據查封筆錄地政人員稱及鑑價報告所載,執行標的地勢平坦、地形不規則,以約3米巷道出入,現為部分空地(係臺中市石岡區萬墩街66巷21號建 物旁之空地)、部分其上坐落一鐵皮屋,惟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建物 占用土地使用權源不明,不動產使用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又本件拍 賣土地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間占有使用狀況及有無分 管均不明,債務人未現實占有,拍定後不點交。六、本件拍賣標的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 條之2 第1項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其次序先於土地共有人,建物所有人如主張 並行使優先承買權,應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向法院民事庭提起訴訟解 決,並向本股陳報,逾期不為,法院即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如已起訴,即 待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4.
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 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