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3年12月24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之441地號土地上坐落多棟建物,門牌號碼:尖山村
3.
179號,部分為空地及雜木。惟實際情形,投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上開地上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4.
債權人114年1月10日具狀陳報:因執行現場無人可供詢問,故地上物占有土地之權源不明。
5.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為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6.
不動產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11.
如地上權人或建物所有權人租用基地(須向本件債務人承租)建築房屋,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12.
不動產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13.
前開優先承買權人之優先購買次序如下:1‧租地建屋之建物所有權人。2‧不動產共有人。如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購買權人無優先購買權。
14.
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後,本公司或法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15.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