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3年11月1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之706地號土地現況為草莓園種植草莓,部分有兩間鐵皮工寮坐落,部分為道路、雜草。惟實際情形,投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上開地上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2.
三七五承租人113年11月18日具狀陳報:土地上之未保存登記建物為其種植草莓等農作物所需之工寮,無建築其他房屋居住,亦無門牌,為放置務農所需之物。
3.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為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4.
不動產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6.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佰陸拾捌萬貳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7.
本件拍賣之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9.
三七五租約承租人就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10.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租用基地(須向本件債務人承租)建築房屋,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11.
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12.
前開優先承買權人之優先購買次序如下:1‧三七五租約承租人或租地建屋之建物所有權人。2‧不動產共有人。如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購買權人無優先購買權。
13.
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後,本公司或法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