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235─13地號土地為雜草;239─
2.
239─5地號土地均臨路,其上均為雜草。據債權人代理人陳報土地為共有人使用,無分管,僅執行債務人之土地應有部分。地上物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僅就土地之應有部分拍賣,土地之地上物未一併拍賣,拍定後地上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本標係合併拍賣,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本標所拍賣而為其所共有之土地一併行使優先承買權,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土地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仍須就其餘未經共有人聲明優先承買之部分買受或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