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 無優先承買權。 六、本標南平段483地號土地位於見晴籃球場正南方,鄰路,無地上物,為雜木林。
8.
本件僅拍賣土地部分,不及其他。土地上農作物耕作者使用土地法律關係不明,其所有 權人、耕地承租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民法第426之
9.
460之1等規定則有優先 承買權。該優先權人對其擁有優先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時,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 餘之不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