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共有人在場稱建物為自己使用。建物二樓天花板部分破損,樓梯 間有壁癌情形,有供奉神像及祖先牌位,一樓由共有人經營便當店。建物係拍賣應有部分,共 有人間分管、占用情形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8.
808地號,占用之土 地非本件拍賣範圍,建物占用基地之使用權源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
11.
建物為未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 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是否屬違章建物由建管單位認定之,不因經過法院 拍賣即為合法,拍定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被拆除或被訴請拆屋還地之相關危 險。 六、本件僅拍賣建物,基地不在拍賣之列,建物所坐落基地為第三人所有,且坐落權源不明, 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若查明屬土地法第104條、民法426-2條之規 定,則基地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