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2.20現場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所指,1881地號土地為雜草地。實際範 圍須以實測為準。
3.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證土地實際範圍及使用現況,本處不負責鑑界或複 丈,亦不代為處理通行權限、占有使用關係事宜,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土地現 況與公告所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
7.
據土地登記謄本記載「依地籍圖計算之面積與登記面積不符,尚在處理 中,實際面積以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等 語,拍定人不得以其限制或將來複丈結果與本次所載面積不符,請求撤銷拍 定、減少價金或其他賠償。 六、本件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 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 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