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4年3月21日查封時,債務人稱系爭房屋現無出租或出借他人之情事,現況良好, 現為空屋,未擺放任何傢俱。管理費為每月新臺幣1萬8千元,2月份尚未繳納,車位為編號
3.
53,共3個,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均為平面車位,位於地下二樓。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 人應自行查明。
8.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停車位使用 權、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 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宜,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9.
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一種住宅區,惟投標時是否變更,請投標人自行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