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4年7月22日查封時,據債務人在場稱自住;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 行查明。
7.
本件拍賣標的據債務人稱尚有一地下一樓編號B14停車位,惟是否確有停車位使用權,請投 標人自行查明,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六、請應買人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並自行查明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 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上開事宜。
8.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