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88年4月30日查封時,管理員稱無人居住;嗣於民國114年4月9日履勘時,債務人法 定代理人稱現標的建物出租予他人使用,租客劉O倫表示每期管理費新臺幣8千多元由其繳納, 每月租金新臺幣5千元、租期5年、未配置停車位。現場目視標的建物屋況大致良好,牆壁有裂 痕、些許壁癌,有漏水。債務人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14年4月16日具狀陳報稱,標的建物室內增 設夾層,與原始核准建築使用圖說不符,屬未經合法申請之變更,每期管理費新臺幣8,523元, 自民國113年10月起,已積欠數期管理費。 另據第一份鑑價報告所載,734建號建物為停車空間一位。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 明。
7.
債務人是否積欠大樓管理費、積欠之多寡及拍賣不動產是否確實附有停車位及其實際位置 與債務人使用權之有無,因欠缺公示資料,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應買人、債權人、債務人等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