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民國114年10月14日現場測量時,標的由債務人家屬自己使用,實際情形請投標人 自行查明。
3.
編號2之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 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建物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
4.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 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5.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 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