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債權人之代理人陳稱係債務人自行使用,惟本件執行應有部分,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拍賣標的暫編129建號建物,亦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 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又占用同段548-
4.
591地號土地,548-2及549地號土地所有人台灣糖業股 份有限公司函稱無租賃或其他用契約,591地號土地則係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所有,亦未出租予債務人,故 亦為無權占有,且同段548-
5.
591地號土地亦非本次拍賣範圍,其拍定後之法律關係及相關程序,請拍定人 自理。;且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後亦有被拆除之危險,並不得主張瑕 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