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假處分查封時,編號1土地為道路,編號2土地上有鐵皮屋一棟(門牌號碼為安業256號),嗣本案會同地政指界時,編號1土地為私人巷道,編號2土地上坐落一鐵皮建物(門牌號碼為安業256號),上開地上物權利歸屬及占有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編號1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六、本件拍賣土地之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應提出證明文件正本供本院審查)
4.
不動產登記謄本上有註記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80元,繳清後發狀,應買人請自行查明實際欠繳之金額,拍定後應自行負責繳清所欠之款項。
5.
本件第一拍價格參考前案110年度司執字第61046號第三次拍賣價格核定底價。
6.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本公司及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7.
拍賣之標的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8.
拍賣標的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或有無非拍賣之地上物坐落等情事,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9.
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1.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