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民國113年8月19日查封時,編號1土地為編號1建物旁鐵皮增建坐落之基地,編號2土地為道路,編號1建物現由債務人妹妹及其家屬居住使用,二樓房間牆壁有壁癌及滲水情形。
4.
鑑價報告記載,編號2土地為編號1建物前方通行道路,編號1建物現況為三層樓未辦保存登記透天建物,屋況普通,經債務人家屬表示為債務人親屬自住使用。
5.
土地及建物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且共有人間有無訂立分管協議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注意,拍定後均不點交。
9.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共有物應有部份,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履行之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須就土地及建物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倘公同共有人欲主張優先承買權者,需以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名義為之,或提出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之證明資料。
10.
拍賣之建物,全部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其面積以實際為準,拍定後,就該增建部分,是否得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是否為違章建築及是否會因違建而遭行政機關依法拆除,由拍定人自行向該管地政主管機關洽辦,本公司及法院不負擔保之責。如因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或因此依法拆除,均與本公司及法院權責無關;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而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應買人應自行查證。六、編號1建物部分占用第三人所有之同段204地號土地,占有法律關係不明,應買人應自行查證,如因佔用鄰地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或請求不當得利,亦與本公司及法院權責無涉。
11.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2.
本件網站上如有現狀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13.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4.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6.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