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現場履勘時債務人不在現場,據執行人員自建物後方未關的窗戶可看到屋內環境髒亂,且建物大門旁的鐵窗放了數十封郵件,似無人居住。另依地政人員稱依建物現況外觀,確認與前案查封測量時面積範圍相同,故可援用該測量成果。本件標的建物拍定後不點交,請拍定人自行解決建物使用法律關係,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不得以此為由主張撤銷拍定。
2.
本件查封標的物第128建號建物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得標人就此部分增建物無法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危險,不得異議。
4.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拾陸萬元,如有二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5.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法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6.
刊登於新聞紙或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