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之不動產之所有權為共有狀態,現為地上權住宅,據地政人員稱, 拍賣之建物無增建部分。現場為斗南第二市場之公寓,有電梯,據債權人代 理人稱,建物目前為空屋。履勘現場時,其屋內有擺設部分家具、乾淨。依 本院113年司執字6288號拍賣公告記載,
3.
三樓,有樓梯相 通。又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共有人間有分管契約,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 部分,拍定後不點交。上開建物有南昌段560地號土地上之地上權。
4.
本件拍賣建物,尚無顯著資料顯示拍賣建物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 射污染、海砂屋、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或嚴重漏水等情事,應買人如有其他 欲明瞭之情事,請自行查證。若拍賣標的有上述足以影響交易情事,請關係 人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拍賣標的依強制 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 有無影響交易情事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
5.
911建號與地上權合併拍賣,應買人應一併買受。
7.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 權(如係共同投標,投標人均應係共有人)。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與同標 之其他標的一併承買。
8.
集(居)合式住宅:基地、公共設施(含道路等)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 承買權。
9.
他項權利:建物與地上權一併移轉。 六、其他事項:
10.
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注意拍賣標的現況(如向主管機關查詢拍 賣土地之最新土地使用分區及土地相關使用限制及法令限制、土地是否經套 繪管制等)及占有使用情形是否與拍賣公告相符(如與拍賣公告所載不符, 請速告知本院,俾利後續處理)。
11.
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本件債權、執行費、土地增值稅時,他標 即予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如已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於拍定 前得指定應拍定不動產之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