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346地號土地部份道路、部 份種植果樹,部分為茶園,並有簡易工寮坐落;另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土 地為共有人占有使用,僅就債務人所有之土地持分執行。本件係拍賣不動 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份,拍定後不點交。
3.
拍賣之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應提出原住民籍證 明書或最近一個月內之戶籍謄本附於投標書內)。
4.
本件僅就土地之應有部分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均未一併拍賣,拍定後地 上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
5.
本件所拍賣之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係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 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 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