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45-1地號位於五股區水碓五路26號旁空 地,目前為停車場使用惟實際使用狀況,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 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 拍。本件係拍賣上開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11 0年7月7日)第二種住宅區,有新北市五股區公所114年3月6日新北五工字第1142 714121號函可稽。使用移轉有無限制拍賣請逕洽主管機關,拍定後不得以使用 移轉受有限制主張撤銷拍定。
3.
本件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如有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規定之地 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
4.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 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 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5.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 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 款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