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不動產分2標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敷清償債權及 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時,他標即予停拍,如有投標亦不拍定,如有 拍定,本院就後順序標,亦得撤銷拍定。
7.
本件拍賣土地為特定農業區之農牧用地,為放領耕地,無三七五租約,, 依地政人員指界,本件拍賣土地為農田,據債務人稱,本件拍賣土地由其子耕 作,故拍定後得點交。 六、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 法人、或合法 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 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