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地政人員指界,本件拍賣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為放領耕 地,無三七五租約,現況種植稻米,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拍賣土地上之稻米為 債務人所種植,因本院無從查知正確之占有使用情形,故若拍定後無他人主張 正當占用權源,且無依法不得點交之情形,則拍定後得點交。 六、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 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 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8.
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 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9.
本件拍賣標的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或有其他法定優先承買權者,有 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自行查證並注意。